无法作为质物质押的股票种类

关于无法作为质物质押的股票种类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无法作为质物质押的股票种类
为确保质押贷款之安全稳健,相关标的股票应具备业绩优良且流通股本适当之特点,以及良好之流动性。
贷款机构不得将以下几类股票纳入质押范围:
(1)上一会计年度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过去6个月内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过大(高点与低点之间的差异)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于高度集中,并可能导致市场操纵之风险的股票issuers;
(4)证券交易所暂停其交易或将其从定期定货名单中移除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特殊处理的股票;
(6)如果某证券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5%,该证券公司便不得以此种股票进行质押;但是,若该证券公司是在售后剩余股票包销购置过程中无意获得该股份超过5%的,则不在此限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