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主要有哪些内容

关于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主要有哪些内容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主要有哪些内容
背叛诚信的责任期限条款,应囊括承受违规后果的场合、违规结果的承担途径以及违规责任的承受限度等多个方面。
(1)承受违规后果的场合。
当订约一方当事人未能严守其所肩负的合约期限承诺时,需承担玩忽信任所引起的责罚。
承受违规后果的具体场合,关键在于结合契约条款、权利与义务的划定来加以斟酌。
(2)违规结果的承担途径。
违规结果的承担途径主要包含要求责任人继续履行其既未履行的义务、责令责任人采取修补措施恢复契约稳定性或赔偿受损害方潜在的损失等三种方式。
通常而言,违规责任承担的方式,又可分为预先商定收取违约金及支付实际损失的两种形式。
(3)违规责任的承受限度。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除了指因履行合约的过程中所揭示出的直接损失外,还可包括合同执行完成后可能获得的额外收益,也就是说被称作间接损失、后果性损失的非直接损失亦可充当索赔金额以保护自身权益,然而由于这种规则可能导致惩罚力度过于沉重而难以自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契约中往往都会有针对性地对违规责任设定承受程度的上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倘若存续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或者违背合同商定条款履行义务的,都必须承担必须继续履行、设法修筑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受害方实际损失等种方式的违法责任。